2007年11月19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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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关键技术竟被当作“免费大餐”
工程师窃走价值近千万元技术秘密吃到刑事官司
蒋德

  同城突然冒出一个竞争对手
  事情得从2006年4月说起。
  弗克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是专业生产聚羧酸盐系列高性能混凝土减水剂的一家新型建材企业,年生产聚羧酸盐高效减水剂能力在36000吨以上。聚羧酸盐高效减水剂是一种混凝土添加剂,能够增强水泥强度,加快混凝土凝结,被广泛运用在铁路、桥梁等大型建筑工程上。因此,弗克公司产品的销路一直很好,效益也非常可观。
  从2006年4月起,这家公司的总经理就陷入了无尽的烦恼中。他们先是接到其合肥一重要客户的电话,称苏州一家同样生产混凝土减水剂的企业销售人员,居然将电话打到她家里去了。接着,不断有他们的老客户来电话,称这家苏州公司向他们推销和弗克相同的减水剂产品,而且他们的产品说明书几乎和弗克公司的完全相同。同时,弗克公司的一些加工合作伙伴也打来电话告知,这家同城公司也向他们提出了同样的加工合作要求。
  这令弗克公司大为震惊。难道有人拷贝了一个弗克?
  他们派人走访了这家同城对手。在那里,他们见到了一个熟悉的身影——曾经在他们公司工作,参与了聚羧酸盐减水剂产品的开发、但近日突然辞职的聂勇。
  一切似乎都真相大白了。

  技术骨干竟然是“特洛伊木马”
  聂勇2004年3月进入弗克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研发部工作,深受公司器重,公司老总亲自带他参与聚羧酸盐减水剂产品的开发,因此他对实验数据、生产机械的安装调试等比较了解。
  谁也想不到,聂勇会在2006年4月10日突然辞职离开公司。当公司要求其办理移交手续时,却遭到拒绝。公司当即对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进行清理,发现不但有106页的机密实验资料遗失,同时保存在人事部门的有关聂勇的劳动合同,包括进公司时双方签订的那份保密协议,也同时神秘消失。弗克公司曾发律师函给聂勇,要求其归还资料,但遭到聂勇拒绝。
  显然,聂勇是携带着弗克公司的商业机密跳槽了。而要谈起他的跳槽,就不能不提到李力,那家同样生产混凝土减水剂的建材公司的老板。他的家和弗克公司是近邻,他知道聚羧酸盐高效减水剂在大型建筑工程中的作用,也知道这家只有几十名员工的公司能够创造上亿的年产值,当然也想从这个行业分一杯羹。但是,他不想也没有能力自己研发一套生产工艺,于是他就看中了聂勇。为了让聂勇跳槽,他抛出了15%股份的诱饵。聂勇心动了。他不但带走了包括“制备聚羧酸盐减水剂中的浓缩方法”专利技术在内的大量技术资料和市场信息,甚至在辞职前,他就以房屋装修为名请假,跑到这家筹建中的建材公司指导设备安装、调试。
  弗克公司终于忍无可忍。2006年6月22日,他们向苏州市相城区公安分局以窃取商业秘密为由报了案。

  被窃的技术秘密价值920万元
  接到报案后,相城分局经侦人员查明了当时还是弗克公司职工的聂勇在建材公司筹建阶段,即以某建材公司技术员身份在设备购置和安装现场进行指导的事实。而接下来的技术鉴定和价值评估更让他们吃惊。
  弗克公司的聚羧酸盐减水剂生产技术是否属商业秘密,以及某建材公司是否窃取了商业秘密?江苏省技术市场技术鉴定服务中心的结论认为,虽然生产聚羧酸盐高效减水剂的理论并不复杂,但怎样才能产出高效的产品,却无法靠纸上谈兵,所以各家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都把自己公司的工艺流程和市场销售作为自己的商业机密,弗克的技术中包含专利技术,当然也不例外。而得出某建材公司窃取商业秘密的结论更简单,因为这家公司几乎就是弗克公司的简单复制。它不但使用了弗克的全部技术,而且复制了所有形式,连机械安装时的管道朝向都是一样的。
  接着,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也出来了,以2006年8月6日为基准日,该项技术价值为920万元人民币。而按照某建材公司生产规模,如果发生技术使用许可,其价值为150万元。
  可是,其他方面的侦查并不顺利。首先是李力声称他们公司用的技术是以10万元的代价,向一个韩国人购买的;接着又拿出了一份和某大学附属研究机构于2006年3月签署的技术转让协议。他们甚至以这份协议为证据,向有关部门控告相城分局妨碍企业生产。

  圆满的结局和值得借鉴的经验
  2007年6月3日,警方将潜逃到安徽合肥的聂勇抓获归案。6月6日,正准备外逃的李力落网。6月9日,靠偷来的技术运转的某建材公司停止运转。
  而这起案件能够送上刑事法庭,除了相城经侦民警慎重出战,每一个环节都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的规定调查、取证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弗克公司的保密意识,及其依法实施了充分的保密手段。这是中国混凝土界知识产权第一案,也是近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一个成功典范。
  警方认为,以下这些都是值得高科技企业借鉴的。
  首先是签订保密协议。弗克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从一开始就与聂勇签订了保密协议。协议明确规定保密范围为一切属于公司的技术(或)商业秘密,其中技术秘密包括产品配方、设计、数据、图纸、技术报告、技术方案、实验报告、各种资料、调研报告、研究计划、预算报告、工作报告、备忘录、会议记录、产品专利等;商业秘密包括合同书、协议书、报价单、客户资料、营销价格、营销策略、调研报告、计划书、商务方案、投标书、竞标价格等。
  其次,协议经过公证。而正是因为公证,当聂勇盗取了公司保存的保密协议后,保存在公证处的文本才成为最终定案的依据。
  第三,协议不但明确了竞业条款,而且企业首先注意履约。协议约定,“乙方(聂勇)从甲方(弗克公司)离职后3年内不得进入从事与甲方产品相同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不得独资或合资生产经营与甲方相同的产品;由于乙方为甲方行使了保密责任,在乙方离开甲方、甲方投资的企业、甲方的分支机构或其他一切与甲方有关机构后,甲方将给予乙方3年的保密经济补偿金,年补偿额为乙方离职前12个月报酬总额的1/3”。
  如果没有这个保密协议和对保密协议的公证,就很难判定何为秘密和泄密。而且公司在聂勇突然辞职后,仍严格按照协议,对其发放了补偿工资,就把对方置于明知故犯的地位。而这些恰恰为确定侵犯商业秘密提供了事实和法律依据。
  企业应该牢记,防范措施不但可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还是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基础。这是警方向企业家们转达的忠言。
  (蒋德)
  据《法制日报》